原告郭*与被告王**、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中国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施救费暂计10000元(具体数额带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鉴定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11月4日10时00分,被告王**驾驶车牌号为冀ak××**小型汽车,沿2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习村红绿灯下路段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杨*江驾驶的原告实际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e××**小型汽车追尾相撞,致使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处理,认定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被告王**驾驶...(本文书还有2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