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陈**、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8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2、被告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4日,被告陈**因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期为5个月,被告陈**自愿用位于金漳茗都的房产作抵押,并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同时被告张**自愿为上述借款担保。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将1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了被告陈**。2022年初,被告陈**以抵押的...(本文书还有2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