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天建设******(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构**********(以下简称构业宝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构业宝公司立即赔偿中天公司罚款损失37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二、判令由构业宝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构业宝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冒顶作业、无证施工、存在安*隐患等行为,导致中天公司被监理单位罚款,罚款金额375000元。一审已经查明中天公司和构业宝公司之间确实就罚款问题进行了沟通,但是在结算表中没有体现罚款的内容。双方没有就罚款的处理达成协商最终意见,一审法院以理应一并结算为由不支持中天公司一审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针对罚款事项必须在结算时一并处理。双方结算租赁费是为了尽快拆除爬架,因此暂时搁置了针对罚款的争议,双方在结算之后,再行解决罚款争议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构业宝公司答辩称,双方已经办理最终结算,双方对结算前罚款事宜已经处理,中天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判决。首先,构业宝公司与中天公司系对4#楼、8#楼、9#楼、10#楼进行单独结算的,并各自出具《最终结...(本文书还有5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