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分公司)与被告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盐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盐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理赔款18362.52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2月14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893.44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19255.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
被告张**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