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董**、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被告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张*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李**、董**当庭申请追加张*为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2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钢筋工,从事该行业两年多。2021年,李**将位于宁海县西店镇的厂房承包给董**建造;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张*,并经张*介绍,受雇于董**,负责钢筋接丝工作(钢筋开丝、拧螺丝);受伤前未见到李**和董**,张*转告了董**的要求,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以及款项由李**支付,按数量结算,每个10元(包含螺丝材料费、人工费),原告根据张*告知的尺寸购买了螺丝。2021年5月3日上午十点第一天去李**处施工,见到了张*,原告将自己借来的钢丝机插上电源在平地上工作,14时左右,大拇指被卷到钢丝机受伤,原告被张*送往宁海胡方斗骨伤医院治...(本文书还有4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