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秋圆******(以下简称秋圆公司)、季*、喻**与杭州卓颖********(以下简称卓颖公司)、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8月16日,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与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陈*,被告韩**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蔡**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秋圆公司、季*、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卓颖公司支付三原告拆迁补偿款400万元(暂定金额,以最终查实金额为准),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韩**对被告卓颖公司应负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减少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卓颖公司支付三原告拆迁补偿款2788600.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至款清之日。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10日,三原告与被告卓颖公司签署有5份《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由三原告承租被告卓颖公司位于杭州市萧*区建设四路**号的生产厂房**层,面积约占其全部厂房的2/3。后因政府政策性原因,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三原告与被告卓颖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签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同意于2020年2月9日提前解除双方于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10日所签的5份租赁合同。经结算租金、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被告卓颖公司尚需支付原告208577.39元。除此之外,双方确定,附件列明的原告于租赁期间所搭建的板房,装修过的厕所和修建的隔墙等,拆迁时政府拆迁标准装修均赔付给原告...(本文书还有7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