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州中久**********(以下简称中久华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百邑********(以下简称百邑欢唱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1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中久华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被上诉人百邑欢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久华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中久华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百邑欢唱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仅因播放画面上显示有“k米”标志及点播者的网络昵称就认定中久华飞公司系在手机上操作点歌且歌曲来源于第三方音乐平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百邑欢唱公司质疑中久华飞公司通过第三方软件点歌,并主张涉案作品来源于其他音乐平台,却未举证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取证地点正是在百邑欢唱公司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无论中久华飞公司是直接使用包厢内的点唱设备...(本文书还有4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