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梧州众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梧州众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众益合2020-383《众益农产品综合市场物业经营权转让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无效部分(2042年1月1日至2061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4416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44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15日,利息为44160元×3.85%÷360天×545天=2573.85元);3.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有效部分(2022年1月1日至2041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55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552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3%,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15日,违约金为55200元×0.03%×134天=2219.04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的差额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5日,被告以团购优惠形式向原告推销梧州市长洲区××路中恒体育馆对面拟建设的梧州众益农贸市场经营摊位,原告决定投资a号楼**层m30湿蔬铺,并支付定金1万元2020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众益合2020-383”《众益农产品综合市场物业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该m30湿蔬铺物业经营权转让期限40年,费用共110440元,交付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并约定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本文书还有6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