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云崖******(以下简称“云崖公司”)为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李**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云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韩**,被告李**(反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部分。
原告云崖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6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手套。2021年6月7日,原告按被告指定交付手套591000只,单价0.40元,合计货款236400元。被告收货后,原告向其催要货款,但被告拒绝支付。综上,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未付款,实属违约。
被告李**答辩称:要求驳回原告诉请。原、被告之间第三次合作终止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帮他出货,但当时的价格也没谈,且原告没有按照被告要求交付给被告指定的人和地址,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没有事实与理由。
原告云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原告方委托的货运司机陆旭和被告(第7页)、原告方委托的货运司机陆旭和小七(第9、10页)、原告代表林建华和货运司机陆旭(第12页开始)】,证明原告委托货运司机送货给被告指定人“小七”,“小七”收取了货物和支付了运费2700元的事实。
证据2、原告员工韩**与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1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采购手套591000只...(本文书还有6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