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益康********(以下简称益康公司)与被告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王**、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新和县金桥时尚广场**号楼**层a02、a03商铺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的位于新和县金桥时尚广场**号楼**层a02、a03商铺;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36,667元,剩余租金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2,000元,以上合计268,667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日原告将位于新和县金桥时尚广场**号楼**层a02、a03面积共计为486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医院,...(本文书还有3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