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丁**、仝冠军、朱**、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仝冠军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丁**、朱**,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3088元;后变更为280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日18时45分许,被告朱**擅自将原告所有的车辆借给被告丁**驾驶,丁**驾驶原告所有的蒙b×××××号小型轿车在睢宁县高作中学西300米的道路上与仝冠军驾驶的苏c×××××号轻型货车相撞,致原告的车辆损坏。该事故经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仝冠军负次要责任。仝冠军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为修...(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