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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京0108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原告王*与被告杨**、第三人北京鸿运***********(以下简称鸿运旺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麻**,被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第三人鸿运旺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7月2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约文件合订本》、2021年8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0万元购房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86600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约文件合订本》,2021年8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总价款622万元。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20万元定金,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收到第三人工作人员通知后,应当配合原告办理网签、面签等手续,但被告拒绝在网签、面签合同上签字,其要求变更之前签订的协议,原告未允,被告便拒绝履行先合同义务。后第三人工作人员通知催告被告履行后续出卖人义务,被告仍拒绝配合。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退还20万元定金并按照房屋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1866000元。

    杨**辩称,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因为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明确约定原告在转移登记前自筹资金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在卖房时就一再向第三人强*,出售房屋的目的是在同地段购买其他房屋,因此不接受房款不能全部落实的情况。后被告于2021年1...(本文书还有69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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