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平凯**********(简称平凯星辰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平凯星辰公司。
2.申请号:51994363。
3.申请日期:2020年12月8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5):培训;辅导(培训)等(统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宋**。
2.注册号:12337760。
3.申请日期:2013年3月28日4.初审公告日期:2014年6月6日5.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6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3;4105):学校(教育);教学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51994363号“pct...(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