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7月28日,民生金租公司(买受人)与大连百年城公司(出卖人)签订编号为msfl-2010-066-d-zz-mm-001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民生金租公司向大连百年城公司购买坐落于大连中山区(详见一审判决附表《租赁物明细》),商品房总价款为130000000元。第一笔购房款125000000元,于出卖人与买受人就该商品房分层分套签署完全部20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备案登记,买受人与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百年港湾公司)就该商品房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已生效,买受人与大连百年城公司就该商品房签署的回购协议已生效,买受人与相关当事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已生效以及为大连温州城项目签订的相关合同均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购房款5000000元,于买受人已取得该商品房全部房地产权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同日,民生金租公司(出租人)与大连百年港湾公司(承租人)签订编号为msfl-2010-066-d-zz-001的《大连温州城商铺物业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于2010年7月28日与承租人的关联公司大连百年城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预购的方式向出卖人购买了坐落于大连中山区物业,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安排大连百年城公司按照本合同附件二《回购协议》规定的条件向出租人回购租赁物。租赁期限为3年,承租人应在租期起始日前足额一次性支付租前息,租赁物的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等与租赁物的实...(本文书还有25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