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涉案交通事故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因涉案交通事故,案外人光某驾驶的粤b0***0号车辆产生修理费6430元,深圳市品位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出具了发票,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光某支付4430元,原告确认剩余2000元系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所支付。原告提交一份《权益转让书》,载明被保险人光某同意将涉案4430元赔偿款的追偿权转移给原告。
再查,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粤b6***7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称该车辆仅购买了交强险。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向被告罗**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等,原告未提交证据在此前曾向被告罗**追偿而被告拒付。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