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斯*与被告乌*、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时,原告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道*及被告道*、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承包费款6461元,并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994亩草牧场,如不能按期归还则按现在的市场承包价格给付承包费至归还草牧场并恢复原状之日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5月1日,被告道*和案外人拉格查以被告乌*作为承租人,他二人作为证明人的方式共同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的994亩牧场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15年(2003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租赁费为19383元,当时给10年的租金12922元,其余5年租金6461元约定在2008年5月1日前给付,然而200...(本文书还有4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