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溪市慧*********(以下简称慧龙公司)与被告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慧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25224.47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本文书还有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