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吴**、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吴**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9300.13元,扣除被告吴**垫付的5000元,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尚应赔偿466300.13元;2.判令人保宁海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被告吴**,被告人保宁海支公司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吴**到庭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2022年3月3日7时20分,吴**驾驶×××号小型轿车转弯时与叶**驾驶的宁海307736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叶**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吴**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叶**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同日,叶**被送往宁海县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在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2022年9月21日,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受叶**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叶**因交通事故致腰背部损伤,l1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经手术治疗,评定其致残等级为九级伤残;2.建议叶**伤后的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3.建议叶**的后续...(本文书还有5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