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某某********与被告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实习法官助理谭美玲协助审理。书记员许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70000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206元(暂从2023年1月1日计算至2024年5月1日),并以此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依法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6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了原告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期××栋××号的房产**房款总计708052元,支付方式为首付款148052元,剩余56万元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然而被告在支付首付款78052元后,剩余首付款7000...(本文书还有1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