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孙**、赵**、庄河市川*******(以下简称川汇水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上诉人赵**及川汇水暖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本案借款金额、利息、还款金额均存在重大错误。(一)2011年5月18日上诉人转给孙**的205万元是在2012年5月21日被上诉人支付5万元本金45万元利息后才减少为本金200万元。原判认定2012年5月21日被上诉人支付的53万元为2012年5月18日借据记载的200万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错误。...(本文书还有3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