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上诉请求:1.撤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汪**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一)一审法院要求汪**与刘**庭后补充证据,刘**...(本文书还有11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