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某某**(某),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诉人霸州市某*******(以下简称某某销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廊坊某某******(以下简称华福某某公司)、福建某某**(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某某销售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询问,华福某某公司、福建某某**未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销售中心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并支持某某销售中心一审诉讼请求,即:一、确认蒋**是廊坊某某******的法定代表...(本文书还有10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