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建设行政备案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129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赵*于2022年10月11日购买由泰州市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兴公司)开发的汇***小区商品***小区的施工单位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8月,申兴公司通知交房。上诉人在对房屋进行验收时,发现其所购买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兴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部分造假。上诉人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上诉人兴化市住*******(以下简称兴化市住建局)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本案行为违法,请求判决撤销兴化市住建局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的备案登记行为。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内容包括“汇水兰庭”项目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的材料、人防工程设计图纸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