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江门分公司”)、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江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雷**简易程序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转普通程序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某江门分公司、雷**共同向原告伍**赔偿人民币879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江门分公司、雷**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02月10日13时30分,雷**驾驶粤j0****轿车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台山市大江镇大江圩新市历史文化街路口时,因不按规定让车与由伍**驾驶的粤j4****号**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根据台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第440781**********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伍**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核算,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1694.97元。其中:1.医...(本文书还有4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