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为与被告黄**、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9000元并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计付原告利息损失到实际付清为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部分10180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诉讼维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27日,被告因为生意资金周*...(本文书还有1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