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李**经本院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李**《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7055.73元、利息4245.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4日),合计271301.23元,并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支付2023年4月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至本息全额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496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路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层的房产拍卖、变卖...(本文书还有2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