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37399.9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8月16日正常利息为1022.77元、罚息0元、复利0.1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点5bp计付利息,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复利,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于次年8月13日作相应调整)。庭审时,农业银行更新该诉请金额为:截止2023年11月20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136805.76元、利息1914.12元、罚息11.76元、复利9.29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本文书还有2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