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市兴******与被告何*、中某有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某有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何**原告支付工程款60410元,违约金12384元(利息计算自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2月28日,64410×0.001%×205天=12384元),利息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为止,本息共计72794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某有限**在欠付被告何*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15日,何*与原告签订《中某有限**智能集控中心广告制作合同》,约定原告承建位于兴庆区修业路电建大厦,中某有限**发包的智能集控中心广告制作工程,暂定价15241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截至起诉时...(本文书还有2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