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远市中*********与被告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远市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远市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费527.3元和垃圾费、水*、公摊水电费共167.8元以及利息(利息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7日,清远市清城区威***小区业主(包括被告)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竹仔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见证下选举原告作为清远市清城区威***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经向清远市清城区住建局报备,原告自报备时间2022年2月17日24时起撤场...(本文书还有1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