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某某某****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96.6元,利息、罚息合计3987.78元,本息共计203984.38元(现暂计算至2023年5月4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支付原告律师费967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3日,被告刘**作为借款人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原告中某某某****申请贷款(额度)金额200000元整。2020年3月27日,被告刘**作为借款人与原告中某某某****作为贷款人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50043**********3792),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200000元整...(本文书还有3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