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巩*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省博***********(以下简称青海博联公司)、第三人尹**、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上诉人青海博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尹**、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巩*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青海博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291民初****号生效判决书并未否认巩*对于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该判决不仅认定巩*与张*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换房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还认定巩*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张*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巩*办理网签过户,使巩*对该房屋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该判决实质上确认了巩*对案涉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仅因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对巩*提出的“要求确认房屋归巩*所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上述判决现已生效,且青海博联公司要求撤销该判决的诉求并未得到支持,在此情形下,一审判决否认巩*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与(202...(本文书还有5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