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锡林浩特***********(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判决被告依法履行与被告所订立的《委托合同》,
一次性给付原告2021年度租赁费257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本着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原则,经共同协商自愿于2016年5月25日订立《商铺委托经*合同》,共计出租商铺23.02平米。合同约定:原告将所属位于锡林浩特市某某商城第**层xxxx号商铺委托被告经*,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27日,被告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0日向原告支付每年度租赁费为25729元,自1月31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拖欠委托经*收益额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被告双方都进行了全面...(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