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孔*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被上诉人淘宝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12月4日,袁*使用其注册的会员名“t*******0”通过淘宝公司平台在案外人使用会员名“竹喧艺术品”)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了商品名“2019泰山双遗纪念币方形异形币5元硬币优惠版100枚银行原装盒”6件,袁*实际支付人民币9494元,订单编号为573861**********94,订单显示“付款后35天内发货(相对时间)”。2020年5月25日,袁*以卖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为由发起仅退款申请。同年5月27日,案外人卖家同意超时,淘宝公司系统打款袁*9494元,袁*退款成...(本文书还有4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