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33年11月24日止。张**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32年11月24日止。2020年7月2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及格,获得表扬奖励六次。
上述事实,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向本院提交的四组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证据:1.原审法院裁判文书;2.执行通知书;3.罪犯入监登记表。证明罪犯所犯罪刑及服刑情况。
第二组证据:1.罪犯奖励审批表...(本文书还有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