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汪*、张**于2022年10月7日中午至同月10日22时,为帮助他人索要钱款,对被害人龚某明非法拘禁80余小时,并对其进行威胁、殴打;被告人黄**、汪*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于2022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10日期间名下的银行卡入账金额分别为353万余元和224万余元,获利分别为800元和2000元等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10日22时许接被害人报警,在非法拘禁现场将被告人黄**等传唤到案,于次日1时20分后交代了本案非法拘禁事实,当日被取保候审,实际羁押2日;被告人汪*、张**于2022年10月11日19时许,某甲酒店布控予以抓获到案,到案后交代了本案非法拘禁事实,次日被取保候审,实际羁押2日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黄**、汪*主动交代本案2022年9月底,其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事实2022年10月11日,本案立案侦查2023年3月30日,被告人黄**赔偿被害人龚某明经济损失2.5万元,获得...(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