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某***(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2.被告将原告的社会保险按政策文件对接到2007年3月。事实和理由:原告1983年退伍后到被告处工作,后因旧病复发休病假,病假期间,被告以原告没有交病假条对原告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决定违反劳动法,没有通知原告。后原告办理不了退休手续才发现被告所作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1983年8月入职被告,1991年10月开始病休,1994年9月开始不再提交病假条不辞而别,拒不到岗,被告停发工资奖金津贴等,原告对此也未与被告联系。因原告长期旷工,被告于2002年1月21日、2002年3月5日按照原告留存的通讯地址通...(本文书还有2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