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男,1987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再审申请人西安铂度**********与被申请人刘*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铂度**********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西安铂度**********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在游戏过程中摔伤,西安铂度**********未举证证明其在游戏开始之前对原告进行了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相关的警示说明,亦未证明其提供了适当的场地安全防护措施以避免玩家受伤,故西安铂度**********未在合理限度内对原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侵权责任法》37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实质在于要求民事主体在日常交往过程中,对于自己行为所引起的、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尽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其判断标准一般要求行为人尽到合理人的谨慎义务即可...(本文书还有1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