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咸阳**************(以下简称秦*商行)诉被告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商行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商行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242.14元、逾期利息504.68元(暂算至2023年12月21日,剩余逾期利息从2023年12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38242.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该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8日梁**与原告签订《借款额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8月28日,借款期限18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固定年利...(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