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国网黑龙**************(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24)黑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上诉请求:1.撤销(2024)黑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某某公司给付宋**因破坏林木造成的损失62,200元,具体损失以鉴定为准;2.上诉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和事实错误。本案某某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下面的土地某某公司并未征用,该土地属于村委会集体的土地,宋**是通过承包取得了使用权,某某公司对高压线下面的土地不具有使用权,其架设高压线时只征用了两个塔基的土地,故某某公司损毁宋**的树木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某某公司并不是国家电网,而是油田自己因采油而架设的线路,其架设的线路不具有为全民服务的属性,属于个人所用线路,即企业内部架设的线路。其线路是为了自身运营需要,因此某某公司没有征用案涉土地,不应得到相应保护。宋**种植树木是在取得承包权基础上的民事行为,且宋**种植的林木品种矮于乔木,对线路并不事实上构成危险。2.原审认定某某公司架线在先而宋**种植树木在后是错误的,因某某公司没有征用土地,因此不存在某某公司架线在先而宋**种植在后。3.某某公司锯毁宋**的树木,应依法予以赔偿。即使某某公司高压线应得到保护或者已经征用土地,但某某公司锯...(本文书还有6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