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扎**与被告扎**、拉**、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2022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扎**、拉**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2.依法解除2022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签订的《三方协议》;3.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4.依法判决被告扎**、拉**共同向原告支付56.6万元违约金;5.依法判决被告张**将原告位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德勒社区德勒林1446号房屋《藏(2018)日喀则不动产权第0xxxx号》返还原告并过户至原告名下;6.依法判决被告扎**、拉**腾退案涉房屋;7.依法判决由被告扎**、拉**共同承担房屋过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8.依法判令由被告扎**、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扎**、拉**就原告位于日喀则市江孜县德勒社区德勒林1446号房屋出售...(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