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资产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也不能证明大道物流公司的证明目的,相反可以证明案涉地块系由台州物流公司发包建设使用。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异议。证据三中的土地租金及利息情况表系大道物流公司自行制作,不予认可;明细分类账及记账凭证均系打印,无相关人员签名,存在事后制作可能,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有异议;对疫情期间减免租金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其他证据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租金支付事实,且所涉交易发生在案涉争议之后,不排除出于诉讼需要发生款项往来的可能性。台州物流公司、启昊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依职权向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2015年12月16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物流发展交易中心项目分期验收、分割发证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2015)88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该纪要上注明“路**(201...(本文书还有2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