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诉被告郸城县新*******(以下简称新景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的委托代理人朱**、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郸城县新*******的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金12168.9元(按每日总房屋价款450740元的万分之一从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止,逾期利息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约定:被告以450740元的价格将自己开发的位于公园路与富民路交叉口东南角的新景公园城**单元**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按照合同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九条约定,被告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被告逾期交房,...(本文书还有2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