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蕲春县农行)与被告陈**、何**、湖北桂春******(以下简称桂春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蕲春县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宣*原告与被告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判决被告陈**、何**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6386.77元及截止到2023年2月1日逾期本金正常利息9166.93元,逾期本金罚息428.59元,复利320.04元,提前结清本金正常利息719.90元,合计227022.23元(后期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顺延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决被告桂春置业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宣*原告与被告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判决被告陈**、何**偿还...(本文书还有2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