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为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菜板等货物。截止2022年11月30日,被告尚*原告货款300071元未支付。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71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被告退了价值24412.02元的货物给原告,故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5658.98元及利息损失(自起...(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