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施*因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沪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施*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请。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虽于2023年1月4日被注销,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课程一直在不断的交付,被上诉人实际参加课程场地是由某某学校1(以下简称“津弘学校”,曾用名某某学校2)租赁而非某某公司1实际经营地和注册地,授课教师亦由津弘学校而非某某公司1聘请,故涉案合同始终由津弘学校,而非某某公司1向被上诉人履行,被上诉人也认可津弘学校与某某公司1存在混同,津弘学校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课程,应认定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津弘学校师资力量完备,向被上诉人充分提供了优质的培训课程,被上诉人不来上课完全是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文书还有4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