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某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孙**、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完工工程剩余工程款939191.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658840.60元(原告运到被告施工现场的彩涂板的材料费、加工费、运费);3.依法确认被告违约,并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93919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文书还有12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