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正大食品(襄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鄂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宣判后原告赵*不服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21)鄂06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发回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元、阮宏伟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正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9011.54元(3626.44元/月×4年×2倍);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2019年休息日加班费49291.5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2019年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0782.3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8月下旬到被告处入职,并于当月14日签订期限为...(本文书还有4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