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全椒舜城******(以下简称舜城公司)、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滁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被告太平洋财保滁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被告舜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舜城公司支付医疗费1310.11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5212.6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6322.71元;2、判令太平洋财保滁州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王**、舜城公...(本文书还有2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