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贵州某某*********(下称某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从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受聘于被告在被告承建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石茂村境内的“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六标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2年12月1日下午15:30分许,原告在10号墩0号块拆钢模时,模板上方一块木方掉落砸到原告脚上,致原告从跳板上跌落至地面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重庆宏仁一医院治疗,该院初步诊断为:1.开放性颅脑损伤,2.右侧顶骨骨折,3.右侧顶叶脑挫伤,4.右侧顶叶异物,5...(本文书还有2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