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11月17日、11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两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偿付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61523.5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业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23日离婚。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婚内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2019年10月8日,原告因经营需要向案外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白鹤支行)贷款6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到期之前,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够按时归还贷款。被告以贷款合同没有签字为由而拒绝归还。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归还了贷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1523.52元。原告认为,...(本文书还有3905字未显示)